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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與責任認定

德國法院裁定谷歌對其人工智慧搜尋摘要負有責任,重新點燃了關於網際網路出版責任的辯論。文章比較了承運人與出版商的區別,引用第230條、加拿大航空聊天機器人案例,並主張人工智慧代理應被視為部署公司的代理人。

來源Hacker News AI作者: lwhsiao

本月早些時候,德國一家法院裁定谷歌對其AI搜尋摘要負有法律責任。法院駁回了谷歌的辯護,比如“使用者可以自行核查”以及使用者“普遍知道不應盲目信任AI生成的資訊”,認為AI摘要是公司活動的體現,“首先是谷歌商業活動的表達”。

這一裁決是數十年來圍繞網際網路出版責任鬥爭的最新一役。歷史上,資訊分發者分為兩類:承運人和出版商。電話公司是承運人,它傳輸使用者說的任何話,即便涉及犯罪討論,也不承擔責任;而報紙是出版商,它決定發表什麼內容,若內容誹謗或違法則需負責。

網際網路公司長期以來試圖兩頭佔好:在有利時聲稱自己是承運人,有利時又自稱出版商。1996年《通訊規範法》第230條鞏固了這種雙重身份,它規定“任何互動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視為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資訊的出版商或發言人”。這使得平臺對他人的言論免責。

然而,隨著社交媒體的演算法推薦和AI摘要的出現,界限變得模糊。谷歌的AI概覽不同於傳統搜尋,它不只是引用和轉載他人文字,而是像報紙文章或原創論文那樣行使編輯裁量權。因此,它更接近出版商而非承運人。

加拿大航空的案例也提供了教訓。其AI聊天機器人承諾了一項折扣,但公司事後否認,聲稱機器人是“獨立法律實體”。法院支援消費者,認為航空公司對聊天機器人所說的話負責,就像對其網站內容負責一樣。這確立了公司對其AI代理負有注意義務的先例。

Visa與OpenAI最近宣佈合作開發個人AI代理,用於代購等場景。這引發責任歸屬問題:若AI代理未經授權購買,誰負責?若公司不願承擔責任,使用者如何信任系統?合理的責任分配是此類應用成功的關鍵。

如果德國裁決得到維持,可能對谷歌的AI概覽功能造成重大影響。今年早些時候的測試顯示,該功能約有10%的錯誤率。按每年5萬億次搜尋計算,每秒會產生1.6萬條錯誤摘要。儘管多數錯誤無害,但部分可能造成傷害或誹謗。例如,谷歌的AI摘要曾錯誤指控加拿大小提琴手阿什莉·麥基薩克為性犯罪者,她已在安大略省提起訴訟。

責任問題可能使許多AI應用在商業上不可行。若公司需為其AI律師、醫生或網紅的行為負責,這些應用可能無法盈利。但作者認為,法律沒有義務容忍不可信的AI系統。任何不願為自己代理人(無論人類還是AI)陳述負責的公司,都不值得使用者的時間和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