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智慧財產權法規以應對AI蒸餾
本文探討了版權法在AI蒸餾中的適用性,分析了蒸餾對創新的影響,並提出了四種可能的法規立場。作者認為版權法不適用於模型訓練,呼籲社會就該問題達成共識,避免美國AI公司單方面制定規則。
版權法並非源自某種更高原則的自然法則,而是人類為平衡個人自由與促進創造力而共同決定的人為制度。其核心論點是,像專利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一樣,它能鼓勵創新——如果國家不投入力量保護排他性,人們就不會創造。然而,對於AI模型訓練,尤其是蒸餾——透過生成大量文本(或其他輸出)來複制模型特徵並訓練新模型——版權法似乎完全不相關。
蒸餾做法已被一些中國實驗室用來建立開放模型,而Anthropic等公司聲稱,中國AI提供商執行數百萬次Claude查詢以獲取訓練所需對話軌跡,實質上是複製Claude或GPT的能力,而非從頭訓練。這被指責為不公平,但版權法通常不適用:模型不是複製品,且擁有侵權能力不等於侵權。成功的版權案例涉及使用盜版作品訓練,而購買作品後訓練則通常被視為合法。
因此,我們需要另一種人為的法律來激勵AI創新。目前存在一些迂迴嘗試,如將問題框架化為國家安全。文章提出四種可能立場:一是禁止蒸餾,除非獲得許可,但執行極難;二是放任自流,維持當前競爭環境,但可能長遠減緩創新;三是間接規則,以“安全”或“安全”為名限制開源模型,這最糟糕但最可能發生,將助長大型公司壟斷;四是基於功能性的規則,當LLM從商品變為產品時,正常智慧財產權規則可能更適用,如複製特定功能或外觀可訴諸版權或商標法。
作者強調,不存在唯一正確答案,但應避免監管俘獲。與歷史上制定版權法一樣,我們可以針對新威脅建立新工具,也可以認為當前演變有效而無所作為。最好在廣泛社會達成某種共識,而非由美國AI公司單方面制定有利於自身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