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I聊天機器人誤導你,誰該負責?| 布魯斯·施奈爾和內森·E·桑德斯
德國法院裁定谷歌對其AI搜尋摘要內容負責,認為AI摘要是公司商業活動的體現,打破了傳統上“載體”與“出版商”的責任界限。
本月早些時候,德國一家法院裁定谷歌對其AI搜尋摘要承擔法律責任。法院拒絕了“使用者可以自行核實”以及“使用者通常知道不應盲目信任AI生成的資訊”等辯護理由,認為AI摘要是公司的反映,“首先是谷歌商業活動的體現”。
這一裁決是數十年來關於網際網路出版責任之爭的最新交鋒。歷史上,資訊傳播者分為兩類:載體和出版商。電話公司屬於載體,它只傳輸使用者的話語,無論內容是否涉及犯罪,電話公司都不知情,也不承擔責任。而報紙屬於出版商,它決定刊登哪些內容,如果內容誹謗或違法,報紙需承擔責任。
谷歌的AI搜尋摘要並非單純傳輸使用者輸入,而是由公司演算法生成的內容,因此谷歌應被視為出版商而非載體。這一判決可能對AI生成內容的責任歸屬產生深遠影響,促使科技公司更謹慎地設計AI系統,避免傳播錯誤或有害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