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釋出AI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2026年8月起適用)
歐盟釋出了《AI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幫助生成式AI系統的提供者和部署者遵守《AI法案》的透明度義務。準則涵蓋AI生成內容的標記與檢測,以及深度偽造和部分AI生成文本的標註。簽署該自願性準則即可推定符合合規要求,減輕行政負擔。透明度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目前已有約190家機構簽署。
歐盟委員會與AI委員會確認,自願性《AI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是證明符合《AI法案》透明度義務的適當工具。根據《AI法案》第50條,生成式AI系統的提供者和部署者須履行與AI生成內容標記和標註相關的透明義務,以應對欺騙和操縱風險,維護資訊生態的完整性。這些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並與高風險AI系統和通用AI模型等其他規則互補。
準則由獨立專家在AI辦公室推動的多方利益相關者流程中起草,涵蓋了第50條第(2)、(4)、(5)款所要求的標註與標記義務。雖然遵守準則屬自願,但《AI法案》第50條的透明度要求是法定強制義務。準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針對提供者,規定AI生成與操縱內容的標記和檢測規則——AI系統輸出(音訊、影像、影片、文本)須採用機器可讀格式標記,並能夠被檢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所採用的技術方案應在技術可行範圍內高效、互操作、健壯且可靠,並考慮不同內容型別的特性與侷限、實施成本及公認技術水平。第二部分針對部署者,規定深度偽造及AI生成或操縱文本的標註規則——影像、音訊或影片若與真實存在的人、物體、場所、實體或事件相似,且會讓人誤認為真實或可信,即屬於深度偽造,須明確披露;涉及公共利益事務的AI生成或操縱文本出版物也須標註,除非經過人工稽核並承擔編輯責任。歐盟還設計了一套圖示,供部署者用於標註AI生成內容,併發布了關於第50條範圍的指南。
透過簽署準則,提供者和部署者可依據其措施展示對《AI法案》標籤與檢測規則的合規性,從而降低行政負擔,並在所有成員國獲得可預測性、法律確定性和信任。與之相比,選擇其他合規方式的實體必須自行證明措施充分,並接受不同市場監督機構的個案評估。簽署方還將在簽字人特別工作組中合作,分享實踐並推進標記與標註的實施。準則並不取代《AI法案》或歐盟委員會關於第50條的指南,而是提供了歐盟範圍內公認的實用框架。截至2026年7月底,已有約190家企業和組織簽署該準則。
起草過程方面,準則由回應公開徵集的合格利益相關者起草,涵蓋特定生成式AI系統提供商、標記與檢測技術開發者、部署者協會、民間社會組織、學術專家以及具備透明度和超大型線上平臺專業知識的專門組織。AI辦公室還邀請了國際和歐洲觀察員參與,雖然他們不符合徵集資格標準,但貢獻了各自專長。起草過程圍繞兩個工作組展開:第一工作組關注提供者義務,要求確保輸出內容的機器可讀標記與可檢測性,並保證技術方案的有效性、互操作性、穩健性和可靠性;第二工作組關注部署者義務,要求披露構成深度偽造的內容和涉及公共利益的AI生成文本。兩個工作組還討論了跨領域問題,包括第50條第(5)款向自然人提供資訊的橫向要求,並與價值鏈上的相關行為者合作。
時間線上,2025年9月啟動磋商與參與意向徵集,10月完成資格稽核並遴選主席和副主席,11月5日召開啟動全會並開始第一輪起草,11月17日至18日工作組首次會議,12月17日釋出第一稿。2026年1月12日和14日工作組會議並開始第二輪起草,1月21日至22日兩個工作組舉辦研討會,3月3日釋出第二稿並開始第三輪起草,3月16日至27日工作組會議與研討會,5月8日釋出指南草案並徵求意見,6月10日召開閉幕全會併發布最終準則。該準則與AI生成內容透明指南、歐盟圖示、簽署方名單等相關資料共同構成完整的透明度實施框架。